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表》;
(2)《职工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病历;
(5)工伤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受伤治疗过程中的各种化验单、检查报告书等。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携带相关材料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龙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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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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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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